在
中 国 建 立 私 人 破 产 法 的 几 点 设 想
吴
遇
第1卷,第1期
本
文 将 围 绕 在 中 国 建 立 私 人 破 产 法,提 出 一 些
基 本 问 题 和 想 法。限 于 篇 幅,本 文 不 作 理 论 性
探 究。 我 希 望 这 样 做 更 能 引 起 有 兴 趣 的 人 们
的 进 一 步 讨 论 , 以 便 为 建 立 符 合 中 国 国 情
的 私 人 破 产 法,寻 求 一 个 可 行 性方 案。众 所 周
知,私 人 破 产 法 在 发 达 国 家 的 建 立 经 历 过 相
当 长 的 历 史 时 期,有 许 多 经 验 和 教 训 值 得 汲
取 和 借 鉴。 至 少 , 从 发 达 国 家 的 破 产 法 立 法
和 修 改 时 间 的 长 度 来 看,我 们 知 道 这 是 一 个
非 常 需 要 耐 心 ,信 心,和 专 业 知 识 的 工 作。因
此,我 希 望 有 更 多 的 青 年 学 人 能 看 到 这 个 工
作 的 意 义 。
我
想 涉 及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 一, 为 什 么 要 建 立 私
人 破 产 法; 二, 建 立 什 么 样 的 私 人 破 产 法;
三,关 于如 何 着 手 建 立 中 国 的 私 人 破 产 法 的
一 些 考 虑。
一.
为 什 么 要 建 立 私 人 破 产 法
建
立 私 人 破 产 法 主 要 是 为 了 保 证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 稳 定, 逐 步 使 得 普 通 消 费 者 能 在 法 律 的
保 护 下,免 除 贷 款 后 由 于 意 外 原 因 而 无 力 还
款 时 的 恐 惧,树 立 和 维 护 信 用 制 度 的 权 威,扩
大 普 通 消 费 者 获 得 平 等 的 贷 款 机 会,促 进 金
融 信 贷 业能 在 一 个 适 当 的 法 律 氛 围 里 运 行。
首
先,私 人 破 产 法 的 建 立 将 把 作 为 债 权 人 的 金
融 团 体 和 作 为 债 务 人 的 普 通 消 费 者 置 于 平
等 的 法 律 地 位, 以 人 道 主 义 的立 场, 保 护 债
务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免 其 于 当 意 外 原 因 出 现 而
无 力 还 款 时 遭 受 债 权 人 索 逼 债 务。 事 实 上,在
中 国, 当企 业 破 产 法 开 始 实 施 时 ,就 是 承 认
任 何 企 业 都 只 是 一 个 具 有 有 限 责 任 的 法 人
实 体 。 因 此, 从 理 论 上 讲, 包 括 银 行 在 内 的
企 业 都 有 破 产 的 可 能 和 寻 求 以 破 产 来 摆 脱
债 务 的 权 力。 那 么, 为 什 么 私 人 贷 款 者 应 有
无 限 的 法 律 责 任 偿 还 贷 款 而 不 能寻 求 以 破 产
来 解 脱 债 务呢? 这 显 然 是 一 个 法 律 上 的 不 平
等 。
破
产 法 是 处 理 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之 间 债 务 纠 纷
的 一 种 专 门 性 法 律 。 根 据 私 人 破 产 法 , 只
有 专 门 的 法 庭 有 权 依 照 法 律 程 序 和 手 段 对
债 务 人 的 债 务 进 行 甄 别 并 作 出 最 终 裁 决 。
从 美 国 私 人 破 产 法 的 实 践 来 看, 当 债 务 人 向
法 庭 提 出 破 产 申 请 的 那 一 刻 开 始,债 权 人,无
论 他 是 银 行 或 其 它 金 融 实 体 ,都 不 再 具 有 法
律 的 权 力 向 债 务 人 追 索 债 务 。 同 时, 债 务 人
的 所 有 财 产 都 暂 时 交 由 一 个 法 庭 指 定 的 管
理 机 构 托 管 。 当 破 产 申 请 由 法 庭 裁 定 后 ,法
庭 会 依 据 债 务 人 的 实 际 偿 还 能 力 判 决 债 务
人 对 某 些 债 务 予 以 适 当 偿 还,或 不 予 偿 还 ,
一 次 性 地 解 脱 债 务 人 的 债 务 。 在 这 里 ,债 权
人 和 债 务 人 都 享 有 平 等 的 法 律 地 位,依 照 法
庭 的 裁 决 行 事 。
由
于私 人 破 产 法 将 债 务 人 和 债 权 人 置 于 平 等 的
法 律 地 位, 对 无 力 还 贷 的 消 费 者 提 供 一 个 法
律 性 的 解 脱 方 式, 因 此,它 在 金 融 信 贷 业 较
为 发 达 的 国 家, 对 社 会 稳 定 起 着 十 分 重 要 的
作 用。 例 如 在美 国 ,它 可 以 说 是 一 个 重 要 的
社 会 安 全 阀。 对 发 展 中 国 家 而 言, 随 着 经 济
的 高 速 发 展, 特 别 是 各 种 金 融 信 贷 业 的 崛 起,信
贷 活 动 的日 益 增 长,私 人 破 产 法 的 建 立 就 显
得 日 益 紧 迫。 从 某 种 意 义 上 讲,私 人 破 产 法
对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社 会 稳 定 更 为 重 要。 在 发 展
中 国 家,它 不 仅 是 一 个 社 会 安 全 阀 ,它 的 建
立,还 将 在 更 广 阔 的 领 域 ,促 进 市 场 经 济 及
其 相 应 的 法 律 制 度 的 理 性 发 展 。
第
二, 私 人 破 产 法 的 建 立 将 促 进 银 行 对 信 贷 业
务 的 科 学 管 理 水 平 ,改 善 银 行 对 信 贷 业 务 的
操 作 方 法。由 于 贷 款 人 可 以 合 法 宣 告 破 产 来
减 免 债 务, 这 对 银 行 的 贷 款 风 险 预 测 能 力 提
出 新 的 要 求。 此 外,私 人 破 产 法 将 从 法 律 的
角 度,对 破 产 帐 目 作 出 统 一 认 定,规 范 银 行 对
破 产 资 产 的 清 算, 这 将 对 合 理 评 估 贷 款 银 行
的 业 绩 起 重 要 作 用。 在 没 有 私 人 破 产 法 的 情
况 下, 各 银 行 对 借 款 人 无 法 偿 还 的拖 欠 款 项
,很 难 有 一 个 统 一 的 法 律 认 定。 所 谓 “ 呆 账”
究 竟 有 多“ 呆”, 很 难 有 个 准 确 的 定 义 。 当
私 人 破 产 法 建 立 起 来 后,根 据 破 产 法 裁 决 的
破 产 资 产 , 就 立 即 被 视 为 应 该 清 算 的 帐 目,银
行 必 须 即 时 清 算 ,银 行 的 业 绩 也 能 及 时 得 到
反 映。这 无 论 对 银 行 的 投 资 者 和 国 家 金 融 部
门 的 管 理 者 ,都 具 有 极 为 重 要 的 意 义 。再 次
,私 人 破 产 法 将 从 法 律 的 角 度, 以 人 道 主 义
的 精 神 规 范 银 行 对 拖 欠 账 目 的 催 还 操 作 。
第
三, 由 于私 人 破 产 法 能 依 法 保 护 债 务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它 的 建 立 将 有 力 地 鼓 励 一 般 消 费 者
踊 跃 申 贷。 这 对 于 金 融 贷 款 市 场 的 健 康 发 展
有 着 很 大 的 意 义 。 私 人 破 产 法 保 护 债 务 人
的 合 法 权 益,是 从 法 律 上 承 认 贷 款 人 和 贷 款
银 行 都 无 法 预 测 某 些 突 发 性 事 件 的 发 生 将
影 响 贷 款 人 还 款 能 力 这 样 一 个 事 实,这 个 事
实 是 与 市 场 经 济 的 本 质 直 接 相 关 的 ,贷 款 银
行 必 须 是 在 估 计 到 这 种 风 险 后 而 同 意 贷 款
。 因 此,当贷 款 人 无 法 预 测 的 事 件 果 然 出 现
而 影 响 其 还 款 能 力 时,依 靠私 人 破 产 法 来 减
少 或 免 除 债 务 ,正 是 贷 款 银 行 必 须 承 担 的风
险 。
从
一 般 意 义 上 讲, 一 个 国 家 的 消 费 者 信 贷 规 模
和 贷 款 状 况指 标 反 映 这 个 国 家 的 经 济 发 展 现
状 和 潜 力 。在 我 国 , 消 费 者 金 融 信 贷 业 正 在
起 步 ,其 主 要 的 贷 款 方 式 是 抵 押 贷 款 , 信 用
贷 款 还 处 在 摸 索 阶 段 。 可 以 说 , 一 个 世 界
上 最 大 规 模 的 消 费 者 信 贷 资 源 还 远 远 有 待
开 发 。 抵 押 贷 款 事 实 上 是 一 种 资 格 性 贷 款
,没 有 财 产 抵 押 的 广 大 消 费 人 群 还 是 被 关 在
信 贷 市 场 的 大 门 外。这 个 状 态 ,与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的 现 状 和 中 长 远目 标 , 都 是 极 不 相 称 的
。 一 个 当 前 的 例 子 是 所 谓 的 “内 需 不 足。”
消 费 者 是 否 愿 意 积 极 消 费 ,反 映 出 消 费 者 对
经 济 发 展 前 途 的 信 心 和 其 取 得 未 来 资 金 的
手 段 的 多 寡 。当 工 资 收 入 还 是 大 多 数 消 费 者支
配 未 来 资 金 的 基 本 手 段 时 ,消 费 者 不 愿 积 极
消 费 购 买 是 一 个非 常 理 性 的 选 择 。 同 时 ,应
该 考 虑 到 的 还 有 ,中 国 这 个 世 界 上 最 大 的 消
费 者 信 贷 资 源 还 没 有 得 到 充 分 的 法 律 保 护
,消 费 者 不 敢 轻 易 申 贷,贷 款 银 行 也 不 敢 贸
然 放 贷 。 要 跳 出 这 个 消 极 的 循 环 , 一 个 重
要 的 条 件 就 是 尽 快 建 立 包 括私 人 破 产 法 在 内
的 信 贷 法 制 环 境。
第
四,私 人 破 产 法 的 建 立 将 极 大 地 树 立 消 费 者
信 用 制 度 的 威 信 。 当 一 个 人 被 法 庭 宣 布 破
产 后,他 的 确 能在实 质 上 得 到 了减 免 债 务 的 优
惠 。但 相 应 的 是 ,他 的 贷 款 信 用 记 录 则 留 下
一 个 极 为 严 重 的 污 点 。 在 美 国, 这 个 污 点 将
在 7-10 年 内 影 响 破 产 者 的 重 新 贷 款 。所 以 ,大
多 数 的 消 费 者 都 非 常 注 意 自 己 的 信 用 记 录
, 决 不 让 拖 款 的 事 情 轻 易 出 现 ,更 不 会 轻 易
申 请 破 产 保 护。信 用 制 度 概 念 的 建 立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 当以 法 律 的 定 义 规 范 贷 款 人 的 拖 款
状 态 以 致 破 产 ,并 用 标 准 的 表 述 形 式 予 以 记
录 在 案 , 随 时 可 供 全 国 范 围 的 计 算 机 网 络
查 询 , 这 无 疑 具 有 一 种 威 慑 的 力 量 。
第
五,私 人 破 产 法 的 建 立 将 有 助 于 中 国 金 融 业
的 国 际 接 轨 。 实 际 的 问 题 包 括 ,如 何 处 理 中
国 消 费 者 无 力 偿 还 向 中 国 境 内 中 外 合 资 银
行 的 贷 款 , 中 国 境 内 外 籍 人 员 无 力 偿 还 在
中 国 银 行 的 贷 款 ,如 何 处 理 中 国 人 员 无 力 偿
还 向 境 内 外 国 银 行 的 贷 款 ,中 国 的 银 行 如 何
向 国 际 投 资 界 申 报 信 贷 资 金 运 行 中 的 破 产
款 项,等 等 。 可 以 肯 定 , 在 许 多 细 节 上 ,中
国 的 私 人 破 产 法 会 有 自 己 的 特 点 , 但 我 们
应 力 求 在 大 的 框 架 上 与 国 际 上 的 原 则 接 轨
。
二.
建 立 什 么 样 的 私 人 破 产 法
前
面 提 到, 建 立 私 人 破 产 法 主 要 是 为 了 保 证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 稳 定 。 这 是 一 个终 极 目 标。 具
体 的 来 讲,是 通 过 详 细 而 严 谨 的 法 律 程 序 和
切 实 可 行 的 法 律 条 款 ,保 护 普 通 消 费 者 的 利
益, 树 立 和 维 护 信 用 制 度 的 权 威 , 扩 大普 通
消 费 者 获 得 平 等 的 贷 款 机 会 ,促 进 金 融 信 贷
业 能 在 一 个 适 当 的 法 律 氛 围 里 运 行 。但 是 ,我
们 生 活 在 一 个 由 经 济 和 政 治 既 得利 益 势 力 影
响 和 控 制 的 社 会 里, 这 些 利 益 集 团 会 在 建 立
什 么 样 的 私 人 破 产 法 的 过 程 中 寻 求 保 护自 己
的 利 益 。
例
如, 我 们 知 道,在 发 达 国 家, 私 人 破 产 法 运 用
专 门 的 法 律 程 序 和 手 段 来 甄 别 和 解 脱 债 务
人 的 债 务 ,只 在 一 定 限 度 上 保 护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 这 个 理 解 要 取 得 中 国 立 法 机构 的 共 识 ,
在 目 前 可 能 是 一 件 相 当 困 难 的 事。 因 为,就
现 在 的 情 况 而 言 , 大 多 数 的 债 权 人 是 国 家
所 有 制的 银 行。 从 对 立 法 的 影 响,商 业 利 益 的
获 取, 以 及 心 理 惯 性 上 来 看 , 代 表 国 家 利 益
的 银 行,将 追 求 最 大 限 度 的对 债 权 人 的 保 护
, 而 不 仅 是 一 定 限 度 上 的 对 债 权 人 的 保 护
。
然
而,中 国 市 场 经 济 的 迅 速 发 展 , 正 在 历 史 性
地 改 变 着 所 有 制 关 系 。 一 个 公 有 和 民 营 所
有 制 并 行 的 混 成 所 有 制 形 式, 或 迟 或 早 ,终
将 寻 找 出 一 个 新 平 衡 点 ,来 支 持 中 国 经 济 的
持 续 增 长。 这 一 过 程 的 后 果, 那 怕 是 阶 段 性
的 后 果 , 都 将 使 得 事 情 变 得 更 复 杂 。 一 方
面 ,许 多 新 兴 的 民 营 利 益 集 团 和 个 人 将 加 入
债 权 人 的 行 列,他 们 一 旦 成 为 债 权 人 , 也 希
望 取 得 法 律 上 对 债 权 人 最 大 限 度 的 保 护。 但
是 , 在 另 一 方 面 , 他 们 在 本 质 上 , 又 与 同
行 企 业 , 无 论 是 民 营 制 企 业 或 公 有 制 的 企
业 , 包 括 国 家 银 行 , 有 着 天 然 的 竞 争 关 系
。 他 们 最 强 大 的 武 器 , 就 是 运 用 市 场 经 济
的 竞 争 法 则 。 而 开 发 占 领 市 场 , 他 们 就 必
须 向 消 费 者 (潜 在 的 债 务 人〕 有 所 妥 协 , 其
中 包 括 在 处 理 债 务 上 的 妥 协。 同 样 可 以 预 见,国
家 银 行 也 必 将 利 用 市 场 武 器 来 提 高 自 己 的
竞 争 能 力。 因 此,向 消 费 者 放 宽 尺 度,是 不 言
而 喻 的 大 趋 势。 这 个 大 趋 势, 将 使 立 法 的 天
平 , 倾 斜 于 在 一 定 限 度 上 的 对 债 权 人 的 保
护 , 而 不 是 最 大 限 度 的对 债 权 人 的 保 护 。
在这
样 一 个 大 趋 势 下 , 我 们 可 以 对 建 立 什 么 样
的 私 人 破 产 法 作 一 些 设 想 。
第
一,私 人 破 产 法 的 法 律 程 序。 这 里 有许 多 具 体
的 程 序 问 题 有 待 探 讨 。 诸 如 ,建 立 一 个 什 么
样 的 申 请 程 序 来 确 认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建 立 一
个 什 么 样 的 取 证 程 序 来 确 认 申 请 人 的 债 务、资
产、和 收 入 ?建 立 一 个 什 么 样 的 资 产 托 管 程
序 来 处 理 申 请人 在 破 产 申 请 期 间 的 财 产 管 理
? 建 立 一 个 什 么 样 的 送 达 程 序 来 通 知 债 权
人? 建 立 一 个 什 么 样 的 资 产 变 卖 程 序 来 处 理
申 请 人 资 产 变 卖?等 等 。
第
二,私 人 破 产 法 条 款 的 制 订。 这 是 私 人 破 产
法 的 核 心。基 本 的 思 路 是 如 何 减 免 和 偿 还 债
务。 首 先,无 论 减 或 免 ,都 要 制 订 一 套 标 准。
减 免 标 准 的 底 线 是 保 证 债 务 人 基 本 而 体 面
的 生 存 和 再 生 产 的 条 件。 从 实 际 出 发, 我 认
为 应 考 虑 对 某 些 债 务 的 优 先 免 减。如 用 于 教
育 , 医 疗 的 债 务,用 于 生 活 必 须 品 的 债 务,予
以 优 先免 减 。 对 于 某 些 特 殊 身 份 的 债 务 人 ,如
处 于 战 时 的 军 属 , 少 数 民 族 , 以 及 其 它 受
到 特 别 法 令 保 护 的 人 员,如 贫 困 地 区 和 灾 区
人 员, 也 应 有 所 优 待 。
在
确 定 减 去 的 债 款 之 后, 就 需 要 制 订 残 存 债 务
的 偿 还 方 式。 从 美 国 的 经 验 来 看, 基 本 方 法
有 二。 一 是 立 即 变 卖 债 务 人 的 某 些 财 产, 一
次 性 偿 还 债 务 ( 所 谓 “Chapter 7” 方 案, 一 般
在 4 个 月 完 成 〕; 二 是 制 订 一 个 规 定 年 限 的
还 款 计 划, 给 予 债 务 人 更 多 的 时 间,以 其 未
来 的 收 入 逐 步 抵 还 残 存 债 务 ( 所 谓 “Chapter
13” 方 案, 一 般 在 3-5 年 内 完 成〕。 可 见, 这
两 种 方 案 的 区 别 在 于, 想 快 脱 身 者, 必 须 牺
牲 一 些 眼 前 的 财 产; 要 保 住 财 产 者, 则 以 未
来 的 收 入 相 交 换。 显 然, 选 择 何 种 方 案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取 决 于 债 务 人 现 有 财 产 的 多 寡 。
第
三, 私 人 破 产 法 要 针 对 欺 诈 作 弊 行 为 制 订 特
别 条 款, 对 于 滥 用 破 产 法 的 犯 罪 行 为, 绳 之
以 法。 例 如, 申 请 人 明 明 知 道 自 己 将 要 申 请
破 产 保 护, 但 仍 滥 用 信 贷, 突 击 消 费, 企 图
利 用 破 产 申 请 来 免 减 滥 用 的 信 贷。 这 种 行 为,
一 旦 查 出, 将 受 到 法 律 的 制 裁。 对 于 非 法 催
款, 骚 扰 合 法 申 请 人 的 行 为, 也 应 有 相 应 的
法 律 约 束 。
三.
如 何 建 立 私 人 破 产 法 的 一 些 考 虑
随
着 中 国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对 私 有 财 产 的 保 护
已 显 得 越 来 越 重 要 。 或 迟 或 早 , 中 国 的 宪
法 将 对 私 有 财 产 的 保 护 作 出 更 适 合 社 会 发
展 的 规 约 。私 人 破 产 法 说 到 底 , 是 保 护私 有
财 产 的 法 规。 因 此, 它 必 将 随 着 宪 法 对 私 有
财 产 保 护 的 深 度 和 广 度 而 逐 步 发 展 。可 见 ,私
人 破 产 法 与 宪 法 对 私 有 财 产 的 保 护 程 度 有
密 切 关 系。在 美 国 , 破 产 法 的 建 立 , 是 得 到
美 国 宪 法 受 权 国 会 而 制 订 的。 在 中 国, 建 立
和 实 施 私 人 破 产 法 也 应 得 到 某 种 受 权 ,否 则
无 法 受 到 最 充 分 的 法 律 支 持 。 例 如, 对 破 产
案 件 的 审 理,需 要 设 立 特 别 的 破 产 法 庭 。 显
然 , 建 立 这 种 特 别 法 庭 需 要 得 到 国 家 立 法
机 关 的 授 权 。
我
认 为,中 国 有 关 方 面 应 立 即 着 手 组 建 一 个 机构,
在 一 个 较 短 的 时 间 内, 全 面 研 究 制 订 私 人 破
产 法。 这 个 工 作 应 包 括 对 中 国 消 费 者 信 贷 现
状 的 调 查 和 未 来 趋 势 的 评 估, 考 察 国 外 经 验,
结 合 中 国 现 状, 尽 快 拿 出 一 个 草 案。 如 果 可
能, 最 好 能 在 限 定 地 区 试 行, 在 取 得 本 地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必 要 修 改。 媒 体 要 有 计 划 地
对 公 众 进 行 教 育 宣 传, 执 法 机 关 和 教 育 界 要
适 时 培 养 有 关 的 法 律 人 才 。
另
一 方 面, 中 国 应 加 大 建 立 消 费 者 信 用 信 息 网
络 的 力 度。 据 报 上 海 已 有 动 作 。 这 是 非 常 重
要 而 鼓 舞 人 心 的 消 息。 但 是, 一 个 上 海 是 完
全 不 够 的。 全 国 性 的 消 费 者 信 用 信 息 网 络 是
一 个 巨 大 的 系 统 工 程, 它 将 以 信 用 评 分 的 形
式, 向 贷 款 银 行 提 供 统 一 及 时 的 消 费 者 信 用
状 况 的 报 告, 包 括 破 产 记 录 的 报 告。 而 破 产
法 的 实 行, 也 要 依 靠 消 费 者 信 用 信 息 网 络,
对 申 请 人 的 信 贷 记 录 进 行 调 查。 试 想, 在 美
国, 如 果 没 有 一 个 高 效 能 的 消 费 者 信 贷 信 息
库 的 支 持,破 产 法 庭 如 何 处 理 上 百 万 案 件 的
工 作 ?
金
融 信 贷 业 在 中 国 有 很 长 的 历 史 。 但 是, 迄 今
为 止, 中 国 仍 然 没 有 一 个 全 国 性 的 消 费 者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也 没 有 一 个私 人 破 产 法。 这 个
现 象 是 与 我 国 的 所 有 制 形 式, 计 划 经 济 体 制,以
及 由 此 而 造 成 的 消 费 者 信 贷 市 场 的 不 发 达
有 一 定 关 系 的 。 在 崇 尚 “既 无 内 债 又 无 外 债”
的 年 代,绝 大 多 数 的 普 通 消 费 者 是 不 需 要 利
用 信 贷 手 段 来 购 买 大 宗 物 件,例 如 房 屋 。
当
历 史 走 进 21 世 纪, 改 革 开 放 使 中 国 的 经 济 发
生 了 巨 大 的 变 化。 经 济 的 高 速 发 展,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的 迅 速 提 高, 都 在 不 断 地 造 成 消 费 者
的 消 费 观 念 越 来 越 具 有 前 瞻 性。 尽 快 建 立 全
国 性 的 消 费 者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和 私 人 破 产 法,
是 保 证 可 持 续 的 经 济 发 展 方 向 的 重 要 步 骤
。
(作 者 系 Fleet Bank 副 总 裁。)
参
考 文 献:
1.
Lawrence M. Friedman, A History of American Law, Second
Edition, New York, Simon and Schuster, 1985.
2.
Charles Warren, Bankruptcy In The United States, 1935.
3.
Teresa A. Sullivan, Elizabeth Warren and Jay Lawrence
Westbrook, As We Forgive Our Debtors─Bankruptcy and Consumer
Credit In America, Washington D.C., BeardBooks, 1999.
4.
Lendol Calder, Financing the American Dream,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