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随笔
--- 关于社会契约论
邹浩
第1卷,第3期
从公元前四世纪的柏拉图
( Plato) 时代到十九世纪末期的斯宾塞 ( Herbert Spencer) ,
社会契约的基本思想一直都没有中断过。 当然,来自于诸多方面的对于社会契
约理论的批判, 也 同样伴随著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 有人说社会契约理论是□械
的, 有人说它是非道德的, 也有人说它是非历史观的, 这些批判都不
无道理, 甚至我们根本就无法否定, 在人类现实生活中, 这种契约从来就没有存在过,
但是我想, 社会契约的思想至少体现了人类对于两种基本的社会价值的不懈追求,
那就是自由和公正。所谓自由是说政府权力的基础不是武力, 而是人民的意愿,
所谓公正指的是政治社会和政治秩序的基础来自于正义, 而不是某些人的强大。
社会契约理论主要是力图解释社会和政府的来源问题。
在此之前, 人类几乎所有 的文明都认为国王或皇帝是一个神圣的人,
上帝将权力赐予某些人, 这些人和他 们的后裔就组成了政府,
任何反叛政府的行为不仅被认为是一种叛逆, 而且是一 种不敬神,这就是神权理论。
与此截然相反,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政府是一种契约 的结果, 政府完全是尘世的行为,
并非神权所赋予的。在这里, 不管社会契约是 一个历史事实,
还是一个法律上的虚□,我想重要的是它对政府来源问题提供了一
种理论上的解释。 这篇随笔的目的也只是想对社会契约理论的起源,
发展, 和几 种相似又相关的契约理论做一些简单的介绍。
一.
社会契约理论的历史追溯
社会契约的思想最早恐怕要追溯到中世纪思想家汤玛斯·阿夸纳斯(Thomas
Aquinas)。 阿夸纳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思想基本上来源于三方面:
圣经的教诲, 罗马法的精 神, 以及亚里斯多德的政治 学原理。
他认为权力的实质是上帝赠与的, 但是权 力的组织形式却是由人民决定的,
并且最终由人民来享受这种权力。
阿夸纳斯的思想之所以在中世纪被广泛接受,
主要有这么三个原因。 一是它和中 世纪的封建社会环境相吻合,
因为封建主义基本上是一种契约的体制; 二是它和 中世纪的神职思想相吻合,
因为它限制政府的权力, 并且保障神职人员和广大人 民的权力。
如果国王违背契约,人民和教会都可以解除与国王的这种契约;
三是 它非常迎合当时社会对于自然法则的信仰。自然法则的思想非常重要,
它是奠□契 约思想的一块重要基石。 意思是说, 如果存在自然法则,那么一定存在自然权利,
如果需要对这种自然权利加以限制, 那么这种限制肯定是来源于权利所有者之间
的某种契约。 这两种思想之间的紧密关系, 在洛克 (John Locke)
的理论里 显得 尤为明显。
在十六世纪和十七世纪早期,
社会契约思想体现了更强的神职色彩。 它被少数教 派用来作为对抗政府向他们施加多数派宗教信仰的理论工具。
在宗教战争中, 社 会契约思想成为捍卫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武器。
社会契约理论的重大发展出现在十七世纪中期到十八世纪。
在这期间, 霍布斯 (Thomas Hobbes) 发表了他的名著<<利维坦>>,
卢梭 (Jean Jacques Rousseau) 出版了 著名的<<社会契约论>>,洛克的政府论思
想更是影响深远。 与此同时, 自然法则 学派也更加系统地建□,
阐述了自然法则的基本思想体系。
二.
社会契约理论的基本思想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一个政治和社会秩序实际上包含两个契约,
一个是政府契约, 另一个是社会契约。 所谓社会契约指的是,一个自然群体中的每一个单个成员依照
某种共同的社会意愿而结成一个有组织的社会群体。 换一句话说,
就是自然的人 结成一个共同认可的社会。 所谓政府契约讲的是,
国家是由统治者和社会成员之 间达成的某种合约。 人们一般容易将社会契约思想仅仅理解为政府契约这一层意思。
其实, 社会契约可以被认为是产生政府契约的基础, 它为政府契约的达成提供了
前提条件。 试想如果没有社会的范畴,哪里又谈得上一个尤如空中楼阁的政府呢?
换一个角度讲, 如果政府契约的概念根本不存在, 我们也能够毫不费力地理解社
会契约的含义。 无论是霍布斯, 洛克, 还是卢梭, 他们都是在很大程度上讨论
社会契约的概念。
卢梭认为,
一个社会群体一旦形成, 它就不一定需要在统治者和社会成员之间搭
成某种政府的契约, 因为这个社会群体完全能够做到自我管理。
洛克认为, 在某 个社会群体的基础之上,这个社会群体可以将某些权利以代理的方式让渡给政府,
但是让渡的程度是完全控制在社会群体手中的。为什么会这样呢?
我会在后面做 进一步的阐释。霍布斯与卢梭正好相反, 他认为一个社会群体完全可以,
而且应 该将它的一切权利都一次性地让渡给政府, 于是政府就不再受到合约的限制,
因 为它拥有了对这个社会群体的所有权利, 并且这种权利是不可能再被社会群体所收
回的。
三.
霍布斯的契约思想
霍布斯生活在英国血腥的内战年代,
他深深地体会到战争对他的国家带来的灾难, 因此自然地他所关心的是怎样在英国重建社会秩序及和平生活。
霍布斯的契约思 想是从人的本质出发来解释政府和社会。 他和斯宾罗萨(Spinoza)开创了用“尘世”
和“主权在民”解释主权概念的先河,彻底摒弃了十七世纪以前占统治地位的宗教
神权思想。
霍布斯的契约思想集中体现在他的名作<<利维坦>>
里面。 在他所描绘的那个著名 的“自然状态”里, 每个人都是平等的,
每个人都企图保卫他的自由, 也正是为 了保卫这种自然的权利,
每个人都不得不去占有和控制其他人。 于是, 生活变成 了任何两个人之间都存在的“残酷的战争”。在这样一种“自然状态”里,
财产和 公正的概念早就丧失殆尽, 剩下的只有暴力和欺骗。 那么人类又如何能够摆脱这
样一种悲惨的生存状态呢? 霍布斯提出, 在某个时候, 有一些人走到
一起, 并 且同意选出一个能对他们每一个人行使最终权力的自主权力□□,其目的就是为了
结束那场似乎永不休止的战争。
这种契约的思想力图解释为什么人类要让渡自己的权利,
并且愿意对自由加以限制。 这种权利的让渡一旦完成, 每一个人就立刻失去了他所有的权利,
而且永远不能 再收回。 由于是大多数人达成协议去共同服从一个自主权力□□(即政府),少数人
也要被迫服从这个协议。
需要指出的是,
这个合约完全是在 每个公民之间达成的, 而不是公民与统治者之
间的合约, 因此, 一方面, 每一个协议的达成者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这个合约,
他们甚至连反抗的权利都让渡了; 另一方面, 他们共同选出的,
代表自主权力 政府的统治者却根本不受合约的任何限制, 也不应该受到其它可能存在的团体的制
约。 也就是说,政府权力是不能取消也不能分割的。 只有这样,
人类才会避免退 回到当初的那种战争状态。
霍布斯认为英国的内战之所以发生,
就是因为政府权力受到了议会的限制。 霍布 斯的这种由契约引申而来的绝对权力思想与洛克和孟德斯鸠
(Montesquieu) 是炯然 不同的。
四.
洛克的契约思想
两个<<政府论>>是洛克政治思想的集中体现。
洛克的政治思想对英国1688年的“光 荣革命”提供了强有力的辩护,
它也深深地影响了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 以及后 来宪政民主的理论和实践。霍布斯认为任何政府都比无政府状态要好,
而洛克则认 为人的自然状态并不比最坏的政府要差, 因此洛克强调对政府的制约。
与霍布斯一样,
洛克也是从“自然状态”的概念入手来展开他的契约思想。 但是,
洛克的“自然状态”和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并不一样。 正如前面提到,
霍布斯 “自然状态”里的每一个个体都毫无限制地追求他自己的自然权利
, 这样才导致 了人和人之间永不休止的战争。 洛克“自然状态”里的个体虽然也是平等和分□的,
但是他们的自然权利不是无限的, 这种限制至少来自于两个方面:
一是财产权利, 二是惩罚权利, 前者必须得到后者的保障。 这样一来,
洛克的“自然状态”已 经成为了一种政治社会状态。 那么洛克又是如何区分自然状态与政治和社会状态的
呢?
洛克认为人的“自然状态”是不完美的。
在自然状态里, 没一个人都有权裁决和 执行涉及自己权利的案件。人们在
裁决自己的案件时可能出现三个问题:一是不公 正的裁决; 二是没有足够的力量来执行裁决;
三是相似的案件在不同人手中会出 现截然不同的裁决。 要解决这三个问题,
首先要有一个立法□□建立统一的法律, 其次要有一个司法□□公正地执行法律,
最后要有一个执法□□来执行裁决。 为 此, 人们就必须放弃他们各自的惩罚权利,
并且将这种权利让渡给一个共同认可 的权力□□。 需要注意的是,
除了惩罚权利的让渡, 人们仍然保留了财产权利。 这一点和霍布斯存在著本质区别,
因为霍布斯认为人们所有的权利都必须让渡。 到此我们不难看到,
洛克已经将一个“自然的”社会契约和另一个“社会的” 政 府契约分□开来了。
其实在洛克看来,
政府契约并不是一个合约, 而是一 种信用关系。 合约意味著
达成合约的双方都有义务遵守合约的内容, 而信用则是一个三方的关系,
它包括 了信用的建立人, 信用的受托人, 和信用的受益人。
可以说信用的 建立人和信 用的 受托人之间存在一种合约关系,
信用的受托人对信用的建立人担负合约的义 务, 但是信用的受益人并不介入这种合约关系,
他只单方面地接受信用受托人 对他的义务, 并享受权利。 如果将这种信用的概念应用到我们所讨论的政治问题
当中, 我们就会注意到, 政府是信用的受托人, 而社会群体却身兼两职,
他既 是信用的建立者, 同时又是信用的受益者。 社会群体如果作为信用的建立者,
他 和政府之间是存在合约关系的, 但是如果社会群体作为信用的受益人,
他与政府 之间又并不存在任何合约关系。 然而, 政府作为信用的
受托人, 他总是需要单 方面地承担义务, 这种义务的边界当然就是由信用本身,
或者说是信用背后的自 然法则来界定的。
毫无疑问,
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就是为了限制政府的权力。 他认为所有的政府都
建立在人的自然权利基础之上,从而否认了国家的内在权力。 洛克之所以否定政府
契约的概念, 是因为他觉得这种契约对政府太有利。 虽然霍布斯也否定政府契约
的概念, 但是他的理解与洛克正好相反,他认为这种契约太偏向于社会群体了。
五.
卢梭的契约思想
卢梭在十八世纪欧洲政治思想舞台上是一个非常独特的人物,他是政治理论发展史
上的一个分水岭,他对现代政治思想和理念的影响极其深远。 卢梭是民主的,浪漫
的,也是爱国的,他是个人主义者,联邦主义者,也是极权民主的倡导者。
卢梭与 霍布斯及洛克不一样, 他不是一个哲学家, 而是一个天才的文人。
他敏感,充满 激情,并借助敏锐的直觉而不是理性来洞察社会,
因此他的政治理论充满了矛盾和 驳论。
卢梭认为自然是美好的东西,
但是理性却是邪恶的, 因为它是文明的一部分。 对 卢梭而言,
理性永远探求不到真理, 人类只有回归自然去追寻那没有被玷污的情
感, 真理和公正才是可及的。 他的<<社会契约论>>就是力图在一个体现“公意”
的有□社会群体里, 追求个人自由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平衡。 这个社会群体来源于
自由和平等的个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从而体现了人的平等和自主权,
并且为所有 人都提供了一个真正的归宿。
卢梭的契约理论同样根植于自然法则的思想,
然而有趣的是, 卢梭对待自然法 则的态度却始终是暧昧的。 一方面他需要自然法则的思想。
如果不存在一个界定 合约内容的自然法则,又哪里谈得上社会契约这样一个法律概念呢?
另一方面他又 不喜欢自然法则。 他相信是国家创造了法律, 而不是法律创造了国家。
可以 这样说, 卢梭的契约思想是由开始的个人主义发展到后来的集体主义。
他最终意 义上的自主权已经不再是个人的, 而是一 个“道德的人”和这个“人”的“公意”。
卢梭的契约思想和霍布斯的契约思想有相同,
也有不同的地方。 相同之处在于他 们都认为个体的人在达成契约的瞬间将他们的一切都让渡了。
不同之处在于卢梭认 为个人将权利让渡给了社会群体, 而不是霍布斯所讲的统治者。
这里就出现了一 个驳论, 如果个人将自己交给了所有的人, 结果是他没有将自己交给任何人,
他 还是他自己的主人。
另外,
卢梭的社会群体仅仅只是一个立法者, 而在霍布斯看来, 立法者和执行者
是合二为一的。 由此卢梭认为政府只是一个执行法律的中介□□,
它只是暂时地 并且有条件地存在的。社会群体的自主权总是存在的,
它不能被分割也不能被转让, 而政 府的权力却是因为社会群体自主权的存在而存在,
所以它是可以被分割, 被取消的。 卢梭得出的结论是, 政府契约根本就不存在,
存在的只有社会契约。
卢梭还认为,
虽然社会群体有时将它的法律执行权力暂时分□出来, 但是它永远
都不可能将其法律制定权力让渡给某些代理□□。 这一点和洛克的思想有本质区别。
洛克认为社会群体如果自己能够行使立法权力, 那么它也能够将这种权力转移给
某些代表来执行。 这实际上就是卢梭倡导的“直接民主” ( primary
democracy) 和洛克倡导的“代议民主”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之间的区别。 说到底, 卢梭是一个极权主义者。 在他所设计的那个完美民主里,
如果每一个人都拥有权 力, 试问那到底谁的手中握有这权力呢?
到此作为结束,
如果把霍布斯, 洛克, 和卢梭放到一起, 我们是不是可以淡淡
地勾画这样一幅图景呢? 霍布斯的大国是真实的, 但不是普遍的;
洛克的自主权 概念是普遍的, 但并不太真实; 卢梭企图寻求一个既真实又普遍的公意,
然而他 找到了吗?
参考书目:
1.
Hobbes, Thomas, Leviathan, 1982, Viking Press
2.
Rousseau, Jean Jacques, The Social Contract, 1987, Penguin
Press
3.
Locke, John,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1988,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4.
Hirschfeld, Charles, Classics of Western Thought (III. The
Modern World), 1968, 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 Inc.
5.
Russell, Bertrand, A History of Western Philosophy, renewed
in 1972, Simon & Schuster, Inc.
(作者是
Fleet Bank 的高级金融分析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