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上海政治运作特点:以小车工人抗捐斗争与苏报案为个案

熊月之

第1卷,第4期

晚清上海存在三个相对独立的行政机构:公共租界、法租界、华界,他们各自为政,
互不统辖,但又互有联系和牵扯。这种特殊的政治格局,使得上海的政治运作呈现
与众不同的特质,既不同于主权完整的中国内地城市,也不同于当时属于殖民地的
香港、新加坡等城市。本文以小车工人抗捐事件与苏报案为个案,分析晚清上海城
市政治运作的过程,说明晚清上海政治运作具有其他城市所难以相比的特点。

一。小车工人抗捐事件

小车工人抗捐事件发生于1897年。

小车是晚清上海重要的运货载客工具,1897年有57000辆。小车是独轮,数百斤重量
全压在一个轮子上,对砖石路面损坏颇大,1896 年工部局称每年用来修治道路费用
多达十余万两。小车的增多与路面保养成为尖锐的矛盾。租界当局便以增加车捐达
到限制车数的目的。

还在1888年,小车工人就因加捐与租界当局发生过一次冲突。小车月捐在 1878 年
为400文,外加小费35文。1888 年 3 月,公共租界工部局与法租界公董局决定将月
捐提
至 1000文。小车工人奋起反对。他们聚集在县署前,要求知县与租界当局交涉。知
县裴大中与上海道龚照瑗向工部局及英国领事多次交涉,无效。二千多小车工人汇
集在会审公廨与巡捕房前,要求免增捐费,巡捕以暴力镇压,工人以砖瓦石块还击。
经领事团出面调解,工部局与公董局宣布暂不加捐。这次抗捐,以小车工人胜利结
束。

九年之后,1897年1月1日,工部局致函会审公廨谳员,告以决定从4月1日起加捐,
3月9日,公共租界纳税人年会通过这项加捐决议 [1]。法租界也宣布对小车加捐。
这又引起小车工人的反抗。

4月1日,工部局开征小车新捐,月捐从400文增加到600文,连同小费,每月共纳635
文。是日下午,租界内凡领有执照的小车工一律罢工,拒领新照,抵制新捐。租界
当局派巡捕弹压,在北京路桥堍发生冲突。 4月2日至5日,不断有小车工人游行示
威,与巡捕发生冲突,4月5日规模最大。这天,某米店自备小车运米,行至北苏州
路,被小车工人发现,一拥而上,将车、米、车夫推入河中。巡捕闻声前来驱赶,
与工人发生冲突,张毛芝等七名车夫被捕[2]。数千名小车工人示威抗议,自西门外、
外洋泾桥至广东路一带,喧嚷之声,闻于远近。愤怒的人群将法租界外滩东北角、
英租界外滩的东南角一带的西商窗玻璃肆行击毁。西捕、西商出而镇压,乱成一团。
工部局以此为暴动,鸣响警钟,出动万国商团镇压。停泊在黄浦江上英国兵舰鸣炮
恫吓,并派遣水兵两队上岸参与镇压。小车工人被打伤多人,印捕、英捕各伤一人,
商团伤两人。

在法租界,车夫二三千人拥至大自鸣钟捕房示威,亦遭巡捕镇压。

小车工人抗捐,本属经济斗争,属于官民矛盾。但是,加捐当局是租界工部局,在
某种意义上为一殖民政府,抗捐的是华人车夫,因此,抗捐斗争便很容易带有民族
斗争色彩。小车工人活动的租界,属于工部局管辖,但从法律意义上说,这些车夫
的行政管辖权属于上海地方政府。处理小车工人抗捐事件,工部局需要与上海地方
政府协商,需要上海地方政府配合。这样,围绕抗捐事件,官民、中外矛盾便夹缠
在一起。

4 月5日下午,租界当局与上海知县会商解决办法。6 日,上海领事团与上海道台达

成协议,决定将加捐之事展延至7月1日执行,在此之前,仍依旧章收捐。这是个折
中方案,因为加捐之成议依然有效,只是延期执行罢了。

加捐之事既然无法取消,那么,车夫反映的生存困难的问题便需要解决。上海县令
为此进行了具体的努力。

小车工人反对的是租界加捐,并不是上海县加捐。因此,上海县政府处理这件事情
就比较超脱。小车工人是华人,他们反对的实际是西人的政权,因此,上海知县在
感情上比较同情小车工人。4月5日,当一大批车夫涌至县署,要求父母官为他们作
主的时候,署知县黄承暄表现出少有的耐心和细心。他传开设车寓之周竹山等等十
二人[3],问他们何处人氏,车从何处而来,价值几何,车捐先前多少,现在多少,
每日能得几钱,为何抗捐,要他们详禀租界巡捕镇压车夫的细节,并叫车夫留下西
人巡捕行凶的佩刀、印度巡捕裹头的红布。他们这样做,实际是搜集与租界谈判的
资料。上海知县和会审公廨所出告示,也明显地站在车夫一边,内云:

照得本廨本县据小车夫周竹山等联名禀,称身等在租界推车度日,按月每车 捐钱
四百文,情形已极困苦,现在工部局又议加月捐钱二百文,万难措缴, 生计将绝,
命若倒悬,禀乞援救等情,据此查租界小车,依此为生者,人数 众多,终朝辛苦,
所获微资,仅敷糊口,原捐为数已巨,若再加捐,该车夫 等实力有未逮,据禀前情,
业经会衔禀情道宪照会租界领袖总领事,转饬工 部局暂停加捐,尔等须知外国官董
亦皆仁慈为□。[4]

抗税抗捐是晚清中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矛盾,官民冲突比比皆是,但是,在这里,就
上海县与车夫的关系而言,官民非但不是那么尖锐对立,反而结成了反对租界的统
一战线。

上海地方政府在无法抵制租界加捐的情况下,为缓解小车工人加捐后的困境,进行
了两个方面的努力:

其一,提高运费。经上海县署提议并与上海领事团协商,双方同意自7月1日起,也
就是与小车加捐同步,适当提高小车运费,凡客栈、商埠、码头等运货,加车10文,
私人雇车加资 5 文。这样,就将捐费的一部分转嫁到租户身上,“名为出自车行,
实是缴由租客”[5]。

其二,补贴捐费。6月25日,上海道刘麒祥、署上海知县黄承暄、英租界会审公廨谳
员屠作伦与中国通商银行董事严信厚、江北通瀛公所董事等二十余人经过商量,决
定所加新捐200文中,由小车工人负担100文,其余100文由各业帮助补贴解决。这样,
经过抽肥补瘦,将一部分新增捐费转嫁到相对富裕的商人身上。舆论评论此举“不
惟收拾民心,颂声雀起,久而弗替”,而且起到解决游民就业、不使流为盗窃、稳

定社会的作用 [6]。

这样,提高运费和补贴捐费双管齐下,小车工人实际增加的负担就不是很多了。上
海地方政府为小车工人想的应该说相当周到,也切实可行。

我们再来看租界方面处理这件事情的过程。

在租界方面,决定加捐的是纳税西人会议,执行加捐的是工部局,决定延期加捐的
是领事团,执行延期决定的是工部局。延期加捐的决定,在西人中引起很大反响,
批评者多赞成者少。

4月7日,《字林西报》发表评论,认为工部局对此事处理很不妥当:

凡在中国遇聚众滋闹之事,未有若此之姑容敷衍,办理失当者矣。……或谓 工部
局允从领事所言,亦出于不得已,是何故欤?若论处此,惟有三策:坚 持不移,其
一也;倘不敢坚持,知难而退,其二也;姑容甘让,其三也。今 工部局乃择最为贻
羞之下策,此又何为哉?是领事与道台关照工部局,明告 华人,但止聚众闹事,毁
坏玻璃窗,击破巡警头额,即可如彼之愿矣。若此 者,不独窥祖7d西人之性情举动,
且开以后可危可险之端[7]。

评论还说,“就目前而观,道台迫于小车夫之吁求,领事徇于道台之商请,而工部
局则受领事之愚弄矣。”[8]

同日晚,西商在礼查饭店举行会议,会上群情激愤,指责工部局在延期加捐问题上
处理失当。

4月8日,工部局董事会举行会议,总董泼兰的斯(J.Prentice)希望举行一次西人纳
税人特别会议,讨论工部局的措施,表示经过解释,如果工部局的措施得不到纳税
人会议的支持,则他打算辞职 。[9]

4 月 10 日,西商在礼查饭店再次举行会议,到会者二千余人,西商均以领事、工

局为不然,痛加批驳。西人意思,工部局同意延期加捐,“未免示人以怯,一则有
坏租界第三十四条章程,一则各国西人恐启华人轻侮之渐,将来此风一开,作事必
多棘手”[10]。他们要求自5月1日起立即加捐。这一意见遭到工部局拒绝。

4月21日,西人纳税人举行特别会议,会上,工部局董事说明,延期加捐的协议是领
事团与上海道台达成的,不是工部局擅自决定的。

4月23日,西商七八百人在礼查饭店再次集议。会议一方面勉强同意延期加捐的协议,
一方面严厉批评工部局在这件事情上处理失当,为此,“不免言辞激切,诸董遂纷
纷告退”[11]。

5月12日,工部局董事会全体董事宣布辞职,另外选出新的董事会。

对于上海租界小车加捐事,英国政府曾批评英国驻沪总领事,谓“小车夫虽系中国
子民,实皆异常穷苦,何得一再加捐,更不应调兵登岸,惑乱人心。该董等办理不
善,实属咎无可辞,以后该工部局不准再议加捐”[12]。

由此看来,对待加捐事件,西商──领事团──英国政府,其态度依次呈激烈──
比较温和──温和这么三级阶梯。英国政府距离最远,所以,还会说一些比较人道
主义的话。领事团处于当中。租界市政管理与西商关系最密切,所以他们态度最坚
决。

当时的公共租界,是一个高度自治的政治实体,工部局相当于政府,西人纳税人会
议相当于议会。公共租界行政事务方面,最后起决定性作用的是西人纳税人会议的
意见。公共租界虽以英国人为主,但英国驻沪总领事并不是工部局的最高领导,工
部局总董并不是领袖领事的下级。

但是,寓沪西人在外交方面,由各国领事组成的领事团与上海道台是同级,与道台
打交道是领事团的权限,而工部局只能与知县打交道。在当时华人政权系统中,道
台是上海地方外交的代表,道台是知县的上级。在对等外交的格局中,领袖领事是
寓沪西人的外交代表,但领袖领事并不是工部局总董的上级。也就是说,在华界,
行政系统与外交系统是完全重合的,道台签订的外交协定,县令必须执行。在租界,
行政系统与外交系统是分离的。领事团的意见虽然被工部局采纳,但西人纳税人会
议极不满意,最终导致工部局董事集体辞职。西商在集会时,有人对工部局董事进
行批评,声称对纳税人会议“所决办法,工部局亦无不照行之权”[13]。

法租界是领事独裁制,外交、行政合二而一,所以,没有发生危机。

二。“苏报案”交涉特点

“苏报案”是晚清上海重大事件。案件梗概如下:

1903年春,寓沪革命党人章太炎和邹容,一作《驳康有为论革命书》,一作《革命
军》,并以《苏报》为阵地,毫无顾忌地宣传反清革命,引起清政府忌恨和恐惧。
6月底,上海道在疏通了公共租界工部局之后,逮捕了章太炎等人。邹容事后自动投
案。7月7日租界查封了苏报馆。为审理此案,会审公廨设立了额外公堂。此案共逮
捕6人,经多次审讯,到12月24日,宣布审判结果,章太炎与邹容判为永远监禁,其
余4人无罪释放。结果公布,上海领事团认为判刑过重,要求重议。延至1904年5月
21日,额外公堂改判章太炎为监禁3年,邹容监禁2年,自到案之日起算,期满逐出
租界。

关于苏报案,从政治运作特点方面看,值得注意的环节有五:

其一,逮捕章、邹等人的程序。清政府想逮捕上海反清革命者,酝酿已久。还在5月
25日,上海道便秉承清朝中央政府的意旨,照会英、美总领事要求捉拿在张园演说
的革命人士,被工部局拒绝。6月1日,清廷商约大臣吕海寰函告江苏巡抚恩寿,要
求将上海鼓吹革命的“为首之人密拿严办”[14]。恩寿命上海道向租界当局交涉捉
人,工部局多次传讯过蔡元培、吴稚晖等人,均以其无军火枪械,只有舆论宣传而
未加干预。6 月21 日,清廷再次下旨,要求沿海沿江各督抚,务必将鼓吹革命的
“此等
败类严密查拿,随时惩办”[15]。 6 月22 日,魏光焘致电上海道,令其查禁爱国
学社演说,并点名惩办章太炎、邹容。此后,上海道与上海领事团反复交涉,6月底
终于达成拘捕革命党人的协议,前提是“所拘之人,须在会审公廨由中外官会审,
如果有罪,亦在租界之内办理”[16]。6月29日,中西警探巡捕开始逮捕行动。从这
个过程可以看到,上海领事团开头不允许清廷进租界抓人,交涉了一个多月,最后
作了有条件的妥协。

其二,引渡问题。章、邹等人被捕后,清政府派人多方活动,要求将诸人押解到南
京,由中国政府自行处理。7月1日,工部局董事会讨论此案,表示“不管该案怎样
判处,都必须在租界内执行”。7月4日,上海道袁树勋亲访英、美总领事,会商案
犯移交问题。租界当局出于多方面的考虑,表示“租界事,当于租界治之”,没有
接受清廷“引渡”或处决的要求。7月8日,清朝重要政府致电两江总督魏光焘等,
要求转饬上海道袁树勋等,切实办好苏报案犯引渡交涉。7月9日,美国公使康格(Edwin
H. Conger)致电美国驻沪总领事古纳,转告清政府关于引渡章、邹等人的要求。美
国公使态度似乎有些松动,但公共租界坚持原议。美国总领事转达公共租界对此事
处理意见,要求美国公使劝导清政府打消引渡念头。8月5日,英国首相致电英国驻
华公使,要求不得将苏报案犯交与华官审理。清廷引渡设想终于落空。

其三,处理方式。苏报案的处理是按照西方司法程序进行的。有法庭,有审判员,
有原告、被告,有两造律师。额外公堂审判员由谳员孙建臣、上海知县汪瑶庭及英
国副领事迪比南(B.Giley)共同组成。清廷延请西人但文和古柏二人为律师,监外
的革命志士也为章太炎等人请了博易(Harold Browett)和琼司(Loftus Jones)
两个辩护律师。这种审判方式在当时中国是个创举,史无前例。律师制度来自西方。
中国本无律师辩护制度,大清律例是严禁讼师的。章、邹等人被抓以后,清政府希
望严办,但人在租界,上海道无法直接严办。万不得已,魏光焘接受英国律师、南
洋法律顾问但文(Drummond)的建议,履行法律程序,以清政府的名义,向会审公
廨正式起诉章太炎、邹容等人,以达到对其严惩的目的。但文还提出,向会审公廨
提起诉讼,应遵循西方各国习惯,聘请律师,以帮助清政府打赢官司。但文表示,
他与其助手、另一名英国律师古柏(White Cooper)愿意接受邀请,为原告方即清
政府出庭辩护。对于聘请律师一事,清政府颇有疑虑。因为审判两名罪犯,还要朝
廷出面,向会审公廨起诉、告状,而会审公廨在名义上属于中国的司法机构,也就
是由中央政府向自己的下属机构告发几位臣民,请求下属机构对这几位臣民定罪量
刑,这已经使朝廷大丢面子,再聘请律师辩护,实在难以接受,因为这实际上是对
有“讼棍”之嫌的律师加以肯定,是对《大清律例》的否定。尽管心存疑虑,但是,
不这么处理,按照中国传统的纠问式审理,租界不接受。清政府经过反复斟酌,最
后决定接受建议,聘请律师,帮助朝廷控告邹容、章太炎等人。

其四,审判过程。从7月15日开始,额外公堂多次审讯章太炎等人。12月24日,审判
结果宣布:章炳麟、邹容判为永远监禁。上海领事团对此发生异议,社会舆论亦对
此大加攻击,认为,被告方面已久系囹圄,在法律及道德上均属不合,要求将控案
注销。此后,中外围绕判刑期限进行频繁交涉。清政府意在重判,在“永远监禁”的
意见被否决以后,曾提出监禁十年的主张,外国驻沪领事团不允。几经交涉,直到
审判期限截止时,清政府才无可奈何地同意章三年、邹二年的意见。他们如果此时
仍不同意,租界当局就会将章、邹无条件释放。

其五,西人存在分歧。在引渡与否的问题上,美国公使就曾经松动过,后来,英国
的意见占了上风。在判刑期限方面,英国驻沪总领事和英国驻华公使之间,也存在
一定的差异。从现存台湾的有关苏报案的档案中可以看出,在交涉过程中,英国驻
华公使曾同意清政府将章、邹监禁十年的意见,但没有及时通知英国驻沪领事。英
国驻沪领事则坚决反对清政府重判章、邹,曾提出“一犯禁二年,一犯即释放”的
意见,并一再以审判截止期限一到如果仍无中外都能接受的意见、即行释放相威胁
[17] 。其他各国驻沪领事,多抱无所谓的态度,也有徇清政府意见支持重判的。按

照租界有关规定, “苏报案”审判截止期限,应为1904年5月11日,后因清政府在

争取从重处理,与外国领事协商,才提出要求,展延了十天,拖到5月21日。

其六,株连与否。苏报案一共逮捕6人,章、邹之外,另外4个人是:钱宝仁,为报
馆伙友;程吉甫,报馆司账;陈仲彝,苏报馆主陈范之子;龙泽厚,因其他案件牵
连而被捕。经审讯,钱、程均以无罪或证据不足而释放。至于陈仲彝如何处置,中
外意见分歧颇大。陈仲彝是陈范的儿子,而陈范是苏报馆老板,是苏报案中清廷点
名捉拿的第一号要犯,因事先闻讯逃走,警探乃将其子捉去。审理过程中,清廷谳
员起先考虑让陈仲彝代父服刑,第一次审讯时便问他:“尔能代父受罪否?”陈当
然不同意。上海道袁树勋则认为虽然陈仲彝无罪可议,但因为他是陈范的儿子,所
以暂行关押,待陈范到案后再说。英国领事决意不允。龙、陈最后都被释放了。上
海道、上海谳员都按照中国司法习惯提出意见,子代父罪在他们看来是理所当然,
而在领事方面看来则是岂有此理。

通过苏报案的发生、审理及最后结果可以看出,影响此案的因素,在中国 方面有中
央政府、两江总督和上海道台,在租界方面,有外国政府、英美等国驻华公使、英
美等国驻沪领事团,公共租界工部局,还有一个中外混合的会审公廨。在案件审理
背后,有不同利益、不同法律制度、不同文化的冲突和妥协。最后的结果,是各方
面妥协的结果。

三。租界:矛盾错综复杂

从小车工人抗捐斗争和苏报案两个事件及其处理过程,我们可以看到,由于租界这
一特殊的政治实体存在,晚清上海成了众多矛盾的集合点,一个小小的事件,也会
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个原本简单的问题,也会变得极为复杂。

这两个事件,都涉及租界行政当局工部局与租界华人居民的关系,租界工部局董事
与领事、公使的关系,上海地方政府与民众的关系,也涉及租界当局与上海地方政
府的关系。多种关系交织在一起。

在抗捐事件中,加捐的是公共租界当局,被加捐与抗捐的是租界内的华人小车工人。
依据《上海土地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工部局是公共租界的行政机关,负有管理、
维护租界市政的职责,加捐应该说是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小车工人虽然居住在租界,
工作在租界,但是,依据法律和有关章程,对这些工人的行政管辖权、司法权则是
上海地方政府的,所以,处理小车工人抗捐事件,租界当局不能单独行事,需要有
上海地方政府的配合。小车工人在斗争一开始,就找上海县令、上海道台,要他们
与租界当局交涉,是完全合理的。小车工人直接反对的对象是工部局,工部局对这
些工人又没有直接处置权,这是工部局必须要与上海县协商的原因。

就斗争内容而言,抗捐系因加捐而起,属经济斗争性质。但因其反对对象实质上是
一个以寓沪西人经济寡头为主的殖民政权,上海地方政府、地方绅商在感情上都站
在车夫一边,而以工部局为另一边,这使得本属于阶级斗争的问题夹进了民族斗争
的因素。

试想,如果小车工人反对的不是租界当局,而是上海县地方政府,那么,情况又会
怎样呢?历史无法假设,但是可以比较。

我们姑且以属于上海道台管辖下的江南制造局的一个事例作为对比:

1890年,江南制造局新任总办刘麒祥认为先前工人每天工作8小时,太少,决定延
长至9小时,工人群起抗议,并在新章程实行那天,进行罢工。总办坚不让步,工人
害怕受到处理,最后还是复工了,每天工作9小时的制度并没有因为工人罢工而取消
[18]。

七年前处理江南制造局罢工事件的总办刘麒祥,就是后来处理小车工人抗捐事件的
上海道台刘麒祥。同是一个人,同样是处理罢工事件,一个矛头对准租界,一个矛
头对准上海地方政府,态度截然两样,方法也全然不同。

英国领事不止一次地谈到上海道台在处理有关案件时的民族倾向性:

我与中国官方的关系继续具有对方表示友好和礼遇相待的特点。然而在中国 人处
于被告地位的案件中,他们却未能尽其应有的努力为我获得公正处理。 他们著手处
理这类讼案时,总是一贻d始就对外国人具有强烈的偏见;在诉讼 过程中,为了适
应他们为之辩护的问题的需要,还极力设法改变和歪曲最明 显的证据,以致他们的
行动实际上是在保护其人民免受审判。例如在涉及打 人或当众使用暴力的案件中,
即使哪一方面先动手的事实已经毫无疑问,也 不能指望中国官方会自发地采取行动。
恰恰相反,只有催促和缠著他们,才 能使他们尽其最简单的职责去查出和逮捕肇事
者。 [19]

中国官员对领事的关系和政策几乎同往常一样,总的看来是谦恭的,但在有 些具
体情况中,却是碍事和难对付的。道台虽然异常明智而且精通洋务,但 对条约义务
却易于采取一种歪曲了的、有偏见的观点,因而在一切案件中, 只要被告是中国人
这一事实,就足以使他确信他有为被告辩护的责任而不再 采纳公正不阿或实事求是
的考惮7b,也不管所有证据是与此背道而驰的[20]。

苏报案的情况更为明显,假如案件不是发生是上海,而是在南京、北京或其他什么
地方,抓到章太炎等人,随便怎么发落,都是清朝政府说了算,事情都没那么复杂。
同在1903年,同样鼓吹革命,沈荩在北京被捕,在一未审讯、二无确证的情况下,
就因慈禧太后有令,被活活鞭死在狱中。《字林西报》等西人报纸虽然也加以抨击,
但于事无济。此前五年,戊戌政变后,清廷抓康有为而未得,而将乃弟康广仁抓去,
尽管康广仁在戊戌变法中并无什么引人注目的行动,但就因为他是康有为的弟弟,
在清廷“不必审讯,即行正法”的谕旨下,在戊戌六君子中反倒第一个被杀头。不
难想象,陈仲彝假如不是在上海而是在别的地方被抓,那他代父服刑也是不足为怪
的。可以说,如果不是在上海租界,那近代中国又要多了一个“六君子事件”。

抗捐事件的双方是公共租界与小车工人,苏报案的双方是上海地方政府与革命党,
两个案件的处理,都有第三种势力参与其中,最后的结局都是多种势力斗争、妥协
的产物。通过这两个案件,我们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晚清上海政治运作极其复杂
的因素,公共租界的工部局、华界的上海道的行政权力都是不充分的,既受到其上
级或外国领事团的制约,也互有影响,互受制约。工部局无法独立处理抗捐的小车
工人,上海道台也无法单独惩罚持不同政见者。

由于一市三治,由于华界、租界在行政、外交方面体制的不同,由于司法制度的不
同,由于文化的差异,也由于民族主义的因素,晚清上海政治运作具有其他城市所
难以相比的特点,往往是经济问题政治化,行政问题外交化,国内问题国际化,简
单问题复杂化。由于这个特点,上海在戊戌变法、辛亥革命、五四运动、五卅运动
等近代一系列重大事件中,其作用、影响都与别的城市大不相同,显示出鲜明的上
海特色。

(作者系上海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1] 《工部局年报》,1897年,第54页。
[2] 这七人是张毛芝、张阿福、张阿二、张阿三、张福群、叶罗来与任海三。
[3] 这十二人是周竹山、李大祥、王复林、张言序、王信保、张文耀、张旺扣、包
载卿、沈金鳌及受伤之周高群、黄渭章、张扬扣。
[4] 《续记小车夫闹事后情形》,《申报》,1897年4月7日。
[5] 《苏松太道告示》,光绪二十三年三月初四日,上海档案馆藏公共租界总务处
档案,1897年小车工人抗捐事件。U1-5-73,第65页。
[6] 《论通瀛公所津贴车捐之善》,《新闻报》,1897年5月25日。
[7] 《论小车夫因加捐闹事工部局办理失当》,译自《字林西报》1897年4月7日,
载《时务报》,第25册,1897年5月2日。
[8] 同上。
[9] 《公共租界工部局董事会会议纪录》,1897年4月8日,藏上海市档案馆。
[10] 《纪西商会议加捐事》,《新闻报》,1897年4月11日。
[11] 同上。1897年4月25日。
[12] 同上。
[13] 《论小车夫因加捐闹事工部局办理失当》,译自《字林西报》1897年4月7日,
载《时务报》,第25册,1897年5月2日。
[14] 张篁溪:《苏报案实录》,《辛亥革命》第一册,第372页。
[15] 《苏报鼓吹革命清方档案》,《辛亥革命》第一册,第408页。
[16] 《上海工部局董事会会议记录(摘要)》,《档案与历史》,1986年第一期,
第1页。
[17] 《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初二日收南洋大臣》,载《上海苏报馆案英使请减章炳麟、
邹容刑期案》,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清季外务部抄档》,02-09。
[18] 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册,第1250页。
[19] 《领事麦华陀1874年度上海贸易报告》,见李必樟编译、张仲礼校订《上海
近代贸易发展概况1854-1898年英国驻上海领事报告汇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3年版,第356页。
[20] 同上。第395页。